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該怎麽辦
近日,關於“加拿大鵝”的維權事件備受關註。
今年6月5438+10月,上海消費者賈女士在上海某“加拿大鵝”店花11400元購買了壹件羽絨服。回家後發現商標繡錯了,針腳粗糙,甚至還有刺鼻的氣味。第二天,賈女士找商家要說法時,先是被“中國大陸專賣店銷售的商品壹律不允許退貨”推脫,後來又被要求出具質檢證明。最終,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國多家媒體的多重監督下,賈女士在壹個月後成功退貨。
類似的“霸王條款”屢屢出現,令消費者詬病。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但“不得自帶酒水”、“消毒餐具收費”、“特價、促銷商品不予退款”等規定仍時常出現在生活中。
“我要快遞寄壹些海苔,要交1元錢保價,否則不發貨。這不是‘霸王條款’嗎?”采訪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說起自己最近給朋友送紫菜的經歷,頗為氣憤。最後,為了盡快發貨,雷明不得不“被迫”支付了1元錢。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遇到過這種情況。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飯去KTV唱歌。對了,他們把沒喝完的啤酒和飲料打包,但服務員看到他們喝酒後馬上沖進包間,強迫唐天宇把啤酒和飲料放在前臺,理由是“不允許我們自帶飲料”。
“這不是變相逼我們買KTV飲料嗎?後來因為口渴,只好花56元買了KTV飲用水。”唐天宇說。
“‘霸王條款’的特征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者店堂告示、通知、告示等方式推卸或者免除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目前,“霸王條款”在各行各業都存在。比如壹些店鋪會以告示、通知、傳單、廣告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壹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交易規則或用戶協議中也有不少“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其實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陳音江表示,格式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如果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其權利,排除或者減輕其自身的責任,則可以認定為“霸王條款”,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但這些“霸王條款”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為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現實中,有些消費者認為交易發生前經營者已經給出了提示,或者認為多壹事不如少壹事,幹脆自認倒黴。事實上,這樣的條款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因為壹些消費者不了解,誤認為這些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陳音江說。
不少受訪者也表示,由於整個維權過程比較漫長,維權成本過高,耗費大量精力,所以遇到“霸王條款”不會維權,只能默默忍受。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教授吳敬明認為,由於“霸王條款”是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提前擬定的,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無法修改,只能選擇接受或離開,沒有第三種選擇。在無奈的情況下,消費者壹般會被動接受對方強加給自己的不合理條款。
“如果下載應用軟件時出現格式條款,不僅篇幅長,而且文字晦澀難懂。這時候消費者只能點擊同意。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就不能使用這個軟件。這相當於消費者接受了條款中所有的不公平條款,已經被‘霸王條款’侵害了。”吳敬明表示,設立“霸王條款”的違法成本很低,即使被有關部門查處也處罰較輕,這是“霸王條款”泛濫的主要原因。
陳音江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查處力度,壹經發現責令其改正,並依法懲處。同時,當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要及時站出來說“不”,敢於維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作為相對弱勢的壹方,可以主張“霸王條款”的內容無效或者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與經營者協商無法解決,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霸王條款’侵害了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如果侵權行為嚴重且針對不特定主體,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解決。”吳敬明說。
吳敬明認為,我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比較健全,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後,格式條款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問題的關鍵在於執法和司法。對於利用格式條款進行“霸王交易”的不法商家,我們必須通過嚴格的執法和司法予以打擊,讓消費者不被“霸王條款”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