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老人受天津電視臺和電臺發布的“樂母健康100”香菇菌絲體
投訴人:lshq 投訴時間:2007-04-23字體:小 大
家中老人受天津電視臺和電臺發布的“樂母健康100”香菇菌絲體營養液的廣告誘導,於2007年2月上旬在東麗區躍進路金象大藥房購買該保健品給小外孫服用,堅持服用月余不見宣傳所述的“吃的好、睡的好、長得高、不生病、不偏食挑食”等任何療效,而是面色發黃、眼袋發青、厭食偏食。並且註意到產品內包裝沒有生產日期、標準及質量檢驗合格等標識,經上網查詢發現了更多的疑點和內幕:其批準文號在衛生部批準的保健食品目錄中對應的產品名稱為"喜達康牌"香菇菌絲體營養液,非"樂母牌"(廠家稱“樂母”為其新改的商標名,正在申請註冊中,還未得到批準)。同時發現該產品曾被曝光為2004年度五大虛假廣告之壹,被北京市工商局定性為商業欺詐(詳情附後)。由此可見,該產品是在北京被曝光查處後,改頭換面又來到天津繼續進行違法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而這次定位的消費群體卻瞄準了家長,“適宜人群”由癌癥病人改為兒童,然而,該產品標明其主要原料含有維生素E,而“維生素E是激素,孩子濫服不得,易導致性早熟”(資料附後)。更重要的是,經國家及天津食品藥品監督局核實,該產品在天津電視臺發布的廣告竟然未經批準備案,擅自發布違法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
要求:投訴要求:根據《消保法》有關規定,本人要求被投訴人退還購物款828元,並賠償精神損失及通訊費828元。
樂母健康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