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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草案)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eBe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簡稱HBPP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經河北省民政廳批準,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主管,以下簡稱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在河北省轄區內從事中西制藥、醫療器械、藥品包裝、衛生材料等產品生產、經營、研發、設計、教育及地區性協會等單位自願結成的,並在河北省轄區內開展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面向市場,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維護會員單位及醫藥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的問題、困難和合理訴求,協調企業同政府的關系,協調行業內生產、流通、科研等方面的關系,促進合作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依靠技術進步,充分發揮行業優勢,推動我省醫藥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依法經河北省民政廳核準登記,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省工經聯(省經團聯),並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暫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和平東路3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方針、政策,傳達政府對行業和企業的要求,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要求;

(二)受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協助組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政府有關醫藥行業發展、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參加行業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合理化建議;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組織協調行業內有關產品研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環節出現的問題,協助企業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企業進行公信證明;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組織協調行業內價格爭端,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藥品定價方面的問題、困難及合理要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藥品分類管理,醫保藥品目錄的調查研究工作,配合藥監部門開展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初審工作;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名優產品評定的推薦工作;協助企業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指導企業做好培育名牌產品的各項工作,幫助企業創立河北省名牌產品和中國名牌產品;組織、指導企業創立河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質量效益型企業的初審即推薦工作;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的評定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八)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招商、參展、技術及學術交流活動,為企業開展生產、研發、改造、流通、認證咨詢工作;搜集並及時發布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九)組織企業的信息技術交流活動,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業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開展技術經濟指標的交流工作;收集行業信息和行業動態,出版河北省醫藥行業的基礎資料,並向會員單位反饋行業發展動態;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地方、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技術、質量標準;

(十壹)協調會員單位之間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經濟協作問題,促進會員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十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予以采取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或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十三)負責組織與本行業有關的技術、質量、認證、安全、統計、財務、市場營銷、管理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十四)組織會員單位制訂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五)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托及章程規定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壹定影響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 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三) 個人會員在醫藥行業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壹)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 對協會組織推薦的新技術、新產品等有優先或優惠獲得轉讓的權利;

(四) 優先獲得協會發出的各種信息資料和刊物;

(五) 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壹)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 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年度會費;

(五) 向本會報送生產、經營、技術經濟報表和提供本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所做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決定增補理事、副會長;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並審議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壹)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體現“企業家辦會”精神,充分調動各企業的積極性,本協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成員主要由行業中具有代表性企業的在職領導人組成,統稱主席團主席。

主席團企業成員條件:在河北省境內註冊登記;具有壹定規模和影響力;企業領導熱心本協會工作。

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二人,本協會會長為常設執行主席,另壹名執行主席從主席團企業成員中輪值推選產生,任期壹年,不可連任。主席可以受執行主席委托主持具體活動和代表協會對外聯絡。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開,所做決議必須經到會主席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本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行使理事會職權條款第十八條第(壹)、(三)、(四)、(五)、(六)、(七)、(九)、(十)、(十壹)、(十二)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不駐會)、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執行理事會、主席團決議,研究決定本協會重大事項及問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執行會長會議決議,領導秘書處,研究決定本協會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壹定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要經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和協會工作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和協會工作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

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壹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和協會工作會議決議;

(三)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五)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財政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 協會主辦的各項活動開支;

(二) 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

(三) 出版刊物和資料;

(四) 其他必要支出。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財務管理

(壹)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三) 經費的收入和使用必須符合本協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及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或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河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案和說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主席團討論提出建議和理由,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須報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及經河北省民政廳的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及河北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