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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退換貨的問題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三包微型計算機產品目錄》(見附件1)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可選部件和軟件(以下簡稱微型計算機產品)。

第三條銷售微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對微型計算機產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壹)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所售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應當說明微型計算機產品的配置,開箱檢驗並正確調試,保證產品符合產品說明書中標明的配置和產品質量,並提交消費者檢驗;

2.檢查商品的商標、型號和數量;

3.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辦法和修理者;

4.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三包憑證應按《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見附件2)的要求準確、完整填寫,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票應註明商品的商標和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產品說明書所描述的性能和功能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計算機產品;

(六)隨同出售的微型計算機產品壹並贈送的微型計算機產品,負責三包;

(七)預裝軟件、隨機銷售和隨機贈送的軟件應當標明軟件名稱、版本、有效期和生產廠商名稱;不賣盜版軟件;不要贈送盜版軟件;

(八)銷售軟件時,應當驗證軟件介質的完整性;

(九)應積極加強與生產者、修理者的聯系,建立用戶檔案,做好三包服務;

(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維修者應當具有維修資格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專業資格並持證上崗;

(二)承接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維修和軟件維護業務以及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維修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應當使用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新零部件;

(四)根據有關修理機構的合同或協議,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零部件全部用於修理;

(五)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儲備,保證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零部件不足而延誤維修時間;

(七)認真、真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並將修理後的微型計算機產品和維修記錄當面交給消費者;

(八)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九)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對商品修理質量的詢問。

第七條生產者(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供應商和進口商視為生產者)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微型計算機產品應隨機配有中文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品說明書》和GB5296.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說明書》的規定編寫;產品說明書應當載明微型計算機商品硬件和軟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憑證應當符合《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單位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電話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

(三)根據相關維修代理合同或協議,提供合格、足量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求;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代扣,應當全額支付給修理者;

(五)根據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詢問,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微型計算機產品的三包期分為整機三包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期。三包有效期詳見實行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而延誤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三包有效期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壹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消費者遺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十條在整機三包期間,微型計算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維修,並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期內,如果主要部件出現故障,修理者應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和材料)。

第十壹條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列入微型計算機產品性能故障表(見附件3)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及外圍設備產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十二條銷售後第8天至第15天內,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更換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更換為性能不低於原產品的同品牌產品。

第十三條在整機三包期間,微型計算機主機及外圍設備出現《微型計算機產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產品。

第十四條產品在整機三包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也無性能低於原廠產品的同品牌產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產品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或者同品牌性能不低於原廠產品,消費者不願換貨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並按照《三包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為開具發票之日至退貨之日,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六條微型計算機主機產品符合退貨條件時,銷售者負責將與主機同時銷售的顯示器、鍵盤、鼠標等產品退還給消費者。

第十七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如出現《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故障,銷售者應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件。所購配件經兩次更換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十八條在三包期內,軟件出現《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相同的軟件。更換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十九條性能失效的判定應當根據商品銷售時的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狀態進行。

第二十條整機更換時,應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壹條整機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蓋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被更換的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並記錄在維修記錄欄內。

第二十三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三十日的,銷售者應當憑發票和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更換同規格、同型號的商品;如果賣方沒有原廠規格型號,應調換性能不低於原廠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者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提供零配件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由銷售者憑修理者提供的發票和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更換同規格、同型號的商品;如果賣方沒有原廠規格型號,應調換性能不低於原廠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條銷售者按照規定對消費者退貨、換貨,屬於生產者、供應商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應商追償,或者依據購銷合同處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修理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處理。生產者、供應商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照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合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者提供的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不得在各流通環節扣繳,應當全額支付給修理者。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微型計算機產品,不實行三包:

(壹)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或保管產品,造成損壞的;

(三)修理者不負責三包拆除而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能證明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者編號與實物不符的;

(七)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害的;

(八)在使用病毒過程中造成損害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第二十九條消費者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就三包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三十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申訴機構申訴,申訴機構應當責令其按照三包規定處理。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申請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並經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三條維修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6日起執行。

附件1:三包微機商品目錄

名稱三包有效期(年)折舊率(日)%備註

整機主要部件名稱

主機臺式微機主機1 2主板、CPU、內存、硬盤、電源、顯卡0.25

筆記本電腦1

2主板、CPU、內存、顯示屏、硬盤、鍵盤、電源適配器0.25

手持個人數字信息處理設備1

0.25包括PDA、電子筆記本、電子詞典等。

在外面

設置

液晶顯示器1 0.25。

掃描儀1 0.25

針式打印機1 0.25

噴墨打印機1 0.25

激光打印機

1 0.25

UPS電源1 0.25含電池。

調制解調器1 0.25

CD刻錄機

1 0.25

數碼相機

1 1專用充電電池和存儲卡

0.25除非沒有微機接口功能。

放映機

2個0.5燈泡0.25

鼠標1 0.25

鍵盤1 0.25

軟盤驅動器1 0.25

硬盤驅動器1 0.25

手寫板1 0.25

電源1 0.25

光盤驅動器1 0.25

挑選

隨機存取存儲器

1

主板1

CPU 1

聲卡1

顯卡

1

磁盤控制卡1

網卡1

其他功能擴展卡1

柔軟的

三個月的軟件

預裝軟件

1

三個月免費軟件包括免費軟件。

附件2:微機商品三包憑證

微機商品三包憑證是消費者享有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由賣方填寫:

(1)商品名稱、商標、微型計算機型號;

(2)微型計算機產品的出廠編號或批號;

(三)貨物的原產地;

(四)銷售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

(5)賣方蓋章;

(6)發票號碼;

(七)銷售日期;

(8)安裝和調試日期;

(九)消費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

(10)修理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11)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故障原因、故障處理、送修日期、維修人員簽名。

附錄3:微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列號商品名稱性能故障

1

臺式微機主機

在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狀態下,維修後不能正常啟動或死機。

2筆記本微機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下維修後不能正常啟動或死機。

3.手持個人信息處理設備維修後無法正常啟動,顯示屏白點。

4顯示1。正常開機,電源指示燈亮後無圖像顯示。

2.顯示圖像無法同步,畫面扭曲、抖動、撕裂。

3.顯示圖像的亮度不可調。

4.顯示圖像沒有顏色。

5.顯示屏上的白點和斑點。

5.掃描儀1。電源堵塞,工作時燈管不亮不閃。

2.掃描的白紙上有明顯的條紋或全黑;

3.維修後,機械系統不返回。

6.針式打印機1。進紙異常。

2.打印漏點甚至點。

3.不會打字。

4.不能正常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