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貶低、損毀標識的。
2、未經批準擅自制作和使用標識的。
3、在與供銷合作社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標識,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