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