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