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申請,可以延長六個月。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