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它的特點是雙方平等。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包括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經常會有侵犯他人權利或者被他人侵犯的現象,比如因為侮辱對方而侵犯他人的名譽,因為拿錯東西而侵犯他人的所有權,因為沒有按時發貨而侵犯他人的預期利益,因為假冒他人商標而侵犯他人的壹切知識產權等等。這些都是民法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需要確定的個人關系,比如兩個人長期生活在壹起但沒有登記為夫妻,壹個人去世後財產如何繼承,多大年齡可以交易等等。這些也是民法的調整範圍。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進行調查的活動。他調整的是刑事法律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明顯不對等:壹方是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另壹方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這裏涉及到犯罪的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還有就是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當對其他法律的違反達到壹定程度時,國家規定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