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 Eigentum”,都是“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的意思,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臺灣省,它被稱為知識產權。根據民法通則,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在智力創造或創新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由發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等構成的工業產權,以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電影等作品構成的著作權(版權)。
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這種權利稱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也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是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關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者發表、修改作品的權利等。,是精神上的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這些智力成果經法律認可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獲得報酬或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被稱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頭腦,人類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是指從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的壹切智力活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權利。
[編輯本段]具體解釋
知識產權的三層含義: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有人稱之為精神(智力)輸出。這種產出(智力成果)也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但不同於屬於實物產品的無形財產(如電力)和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它是人類智力活動(大腦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不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達。但它不同於思想的載體。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進行排他性使用,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被歸為物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個方面是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割的。因此,知識產權不同於相鄰權(主要是非經濟利益)和財產權(主要是經濟利益)。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中國稱版權)。
由發明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