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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質量安全標誌的標誌監管

工商部門監管流通環節食品QS標誌監管的法律依據 (壹)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食品QS標誌監管的職責依據:

食品QS標誌是由國家質檢部門負責認定和實施的壹個行政許可制度,但《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壹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壹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分工進壹步作了明確“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要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衛生部門。”這就充分確定了工商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也說明了在對流通環節食品QS標誌監管上工商部門是主體適格的,是有職責依據的。 (二)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食品QS標誌監管上的職權依據:

QS標誌是食品市場準入制度,那麽在查處流通環節無QS標誌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門是否具有明確的法規規定的職權依據呢?《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就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查處依據

(三)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QS標誌監管上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查處依據

《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對於食品,QS標誌就是生產許可證的壹個外在的表現形式。同時,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罰則“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並加貼QS標誌而上市銷售的無QS標誌食品工商部門是有權進行處罰的。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職權的答復》(工商法字[2006]78號)也作出了明確的答復,進壹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門在對流通環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上的職能職權。所以,作為流通環節食品QS標誌的監管,工商部門是適格的,是有明確的職責、職權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