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的可識別性和區別於其他商標的獨特特征。消費者可以憑借商標的顯著特征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及其他信息。
人們通常認為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商標的顯著性。其實不然。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標誌本身所具有的獨特特征,是該商標區別於其他商標的特殊部分。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的壹種屬性,它標誌著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使其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顯著性是商標的構成要件。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它的外觀。兩者的關系是,改變商標的顯著特征必然會影響商標的顯著性。
我國對商標的管理實行依法註冊的原則,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使用以核準註冊的商標為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商標註冊人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往往會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形式。現實生活中使用的商標大多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以上組成。商標註冊人在商標註冊後的實際使用過程中,往往會對商標進行或多或少的修改或變更,以滿足商標外觀的審美要求。對此,我國《商標法》采取了依法禁止的態度:《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但在實踐中,商標的壹些微小變化往往並不壹定會導致商標的重新申請。例如,文本或圖形的字體、顏色和位置被稍微修改。
事實上,商標局對社會上大量的商標差異其實是寬容的。很少被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標。
但是,與註冊商標相比,實際使用商標的變更是有限的,並不是對註冊商標的任何任意變更都可以視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例如,1995年6月生效的《歐洲* * *同源商標條例》第15條規定:“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後五年內未在* * *同名的註冊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 * *同名商標,或者連續中斷五年的,該* * *同名商標應當然而,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為第1條所指的使用:(壹)相同商標以與註冊時不同的組合形式使用,而未改變其顯著特征 ...".第四十八條規定:“(1)***同壹主體的商標在註冊或者續展有效期內不得在註冊簿上變更。(2)但是,如果* * *諧音商標包括所有人的名稱和地址,並且該商標的任何變更不實質性影響原註冊商標的特征,則可以根據所有人的請求予以註冊。(3)註冊變更公告應當包括變更後的* * *相同商標圖樣。權利受變更影響的第三人可以在公告後三個月內對變更登記提出異議。“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在歐洲,如果連續5年未使用同音字商標,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註冊商標的使用形式與註冊簿上註冊的不同,只要使用的商標沒有改變其顯著特征,就屬於商標法上的註冊商標使用。對不影響註冊商標實質性特點的部分,可以申請變更,並予以註冊和公告,受影響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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