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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他人產品自己進行加工成同壹類產品出售,但不使用他人商標 算侵權嗎

買他人產品自己進行加工成同壹類產品出售只要告知買家商品的實際情況是不算侵權的。

明確告知買家商品的實際情況是不算侵權的,這時候的商品性質發生了變化——二手商品。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實際上證明了二次銷售商不存在冒用商標的主觀故意,澄清商品來源讓客戶不混淆,就免除了侵權的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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