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批準和許可的器材
(1) 對比賽器材的批準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理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器材的批準。
(2) 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臺、球網裝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準的品牌和型號中挑選。
(3) 球拍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品牌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4) 從秘書處可得到將球拍覆蓋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經許可的粘合劑清單。
二、服裝
(1) 比賽服壹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他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但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2) 短袖運動衫(袖子和領子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3) 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以有號碼或字樣,用於表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以及符合運動員服裝廣告條款規定的廣告。
(4) 在短袖運動衫背部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帶被組織者制定的用於表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
(5) 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6) 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和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