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無論是采購進口產品還是國產產品,都不允許指定品牌,否則就是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對供應商區別對待或歧視。
1,掛牌替代品牌違法。壹位政府采購行業資深專家告訴記者,政府采購相關的任何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提到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備選品牌。這種行為明顯是品牌歧視,是典型的違法行為。這位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像本案這樣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備選品牌的情況並不少見。
2.不可以,屬於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法律依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區別對待或者歧視: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3.營業執照審查的是供應商是否是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獨立法人,社保證明審查的是供應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和能力,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4.這個確定的時間點是投標的截止日期。如果證書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有效,就沒有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65438+2月為開標時間,即投標截止時間為65438+2月,證書在165438+10月到期,所以證書無效。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過高。能否不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是中標供應商?答: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對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名單進行排序,確定下壹個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或者重新開始政府采購活動。在上述情況下,如果采購人對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不滿意,可以恢復政府采購活動。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