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須在菲律賓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住所,而且必須是其原屬國的公民。另外,該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至少2個月前在菲律賓商業中使用其商標,可向菲律賓專利商標和技術轉讓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公民可以基於原屬國商標申請或註冊向菲律賓專商技轉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亦可在申請之日起3年內提交使用證明,而無須基於在菲律賓最早的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