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壹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
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當商標存在不合格時,可以在期間提出商標異議,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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