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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種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交易會、博覽會、交易會和展覽中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保護。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和監督檢查,維護展會正常交易秩序。第四條展會組織者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應加強對參展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招商的時候。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在展會期間與參展商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加強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五條參展者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並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司法部門的調查。第二章投訴處理第六條展會持續時間超過三天(含三天)且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依法處理侵權案件。

沒有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和相關案件處理的指導和監督,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會場顯著位置公示展會舉辦地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第七條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壹)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向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相關投訴材料;

(三)協調和監督投訴處理工作;

(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的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專利法律地位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由投訴人簽名確認的商標註冊證和商標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證書和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4)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第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相關材料。未補充的不予受理。第十條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者其他投訴,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壹條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投訴材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二條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第十三條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過程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延情況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期限。第十四條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外,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發送雙方當事人。

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決定。第十五條展會結束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處理結果通知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並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展會管理部門。第三章展會期間的專利保護第十六條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並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期間,當地知識產權局的工作可能包括:

(壹)受理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涉嫌專利侵權的投訴,並按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對參展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請求,並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對參展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對參展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進行查處,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