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自創無含義的單詞或詞組、或由動物卡通造型或通過特殊手法表現出的形態的,則屬於強商標,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爾”商標、使用在“彩色膠卷”上的“柯達KODAK”。商標的固有顯著性不僅體現在其符號要素的內容上,還體現在符號要素的表現形式上。以文字商標為例,其固有顯著性不僅體現在字詞組合上,還體現在其表現形式上即含有壹定設計成份的字體或者組合形式,如特殊字體、手寫體(含簽名)等。壹般而言,商標固有顯著性越強,獲得特殊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2)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普通有含義的單詞或詞組、或者由某類商品上常見圖形、或由自然界動物的常見形態的,則屬於弱商標,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長城”商標、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標。
(3)如果商標由不具備顯著性的符號構成則不成其為商標,只是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