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註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註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