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經提交註冊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辦理商標變更申請的所需材料:
1.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委托書原件;
3.申請人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4.申請人名義變更的變更證明;
5.委托代理機構遞交的,需提供商標代理委托書。
辦理商標變更申請的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人應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否則商標局會下發補正;對於需要壹並變更的註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註銷;
2.申請人名義和地址均發生變更的,可以壹並變更,在壹份申請書同時提出;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發生過多次變更的,無需逐次辦理,可以直接變更至最新名稱或地址;申請時應該提交證明其名義多次變更的全部變更證明文件;
4.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