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繼承: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註冊的商標權,是壹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為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註冊期滿,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壹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轉讓的主要事項:
轉讓人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
如果原使用許可合同規定商標權所有人不得將其商標權轉讓他人,則商標權人就沒有資格訂立轉讓合同。
如果轉讓人將其在壹切取得了註冊或申請了註冊的國家中的商標權全部轉讓,則轉讓人還應保證到簽約時為止已經在尚未批準其註冊的國家履行了壹切註冊申請手續,且有關申請尚未被駁回。轉讓價格。轉讓後,受讓人的權利範圍。
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壹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雙方還應約定在所轉讓的申請案被批準後,受讓方享有全部專有權。
如果轉讓人將按期收回商標權,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如果要求受讓人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質量,則轉讓人應按約定提供生產有關商品的(技術決竅)、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及有關的技術服務。
轉讓人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
受讓方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商標權而壹同提供給受讓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所轉讓的商標名稱、樣式,註冊國別、註冊號,下壹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以及它們的具體名稱。
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壹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合同中還應列明已批準註冊的國家的名稱,已受理註冊申請的國家的名稱,以及註冊商標和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包括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具體名稱。
轉讓的手續辦理:
備案手續由哪壹方當事人辦理。
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但有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應對使用許可合同辦理註冊手續,所以在外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還常有規定辦理合同註冊手續的條款。
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方具有外國國籍。被許可方具有中國國籍,則在該外國的合同註冊手續或備案手續應由許可方負責辦理。
為防止因發放商標使用許可而產生的欺騙性後果,合同應規定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應不低於許可人的相同商品的質量。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人既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有義務接受許可人的監督,並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為保證商品質量,雙方還應約定其他的有關措施,如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樣品、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等。此外,雙方還應約定有關的保密義務。
轉讓的問題提示:
第壹,商標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之前,應先審查作為合同標的的商標專用權是否還在其有效期內,有效期還有多長,是否辦理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等。這是為了防止某些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將已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即沒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欺騙對方。
第二,商標權轉讓必須按著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轉讓。
第三,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第四,轉讓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人用藥品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對於受讓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五,許可他人使用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商標局責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時,視為被許可人主體不合格,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無效。
第六,在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時,應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成為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的主體。對於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相對人不得與之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如果簽訂手續已辦理完畢,則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或視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轉讓的遵循原則:
第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任何壹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註冊商標為自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
第五、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性商標使用許可。
第七、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第八、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
第九、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轉讓形式: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
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壹定的轉讓費用。
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轉讓途徑:
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直接辦理。
目前,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轉讓註冊商標是委托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為辦理,還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如果申請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通郵狀況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若不具備上述條件,最好還是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轉讓註冊應當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
商標局在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往往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文件,如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壹定修改並回復。這些文件壹般通過郵局郵寄,鑒於我國部分地區的郵遞通道不是很暢通,加之有些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動,商標局發出的文件申請人收不到的現象屢有發生,影響了轉讓註冊的進程。
商標代理組織中的商標代理人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註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