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申請同壹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登記:
(壹)與註冊或者預先核準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同名的;
(四)與被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