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遠律師
娛樂法、知識產權、合規與數據、反不正當競爭、財富管理與繼承
大家好,我是天尚娛樂法的李長遠律師,在本期分享中,我將通過壹個簡單案例與大家探討知識產權戰略設計及實施的壹些基本法律問題,重點是會圍繞解決問題的法律思路和法律方法。
就在前幾天,壹家新創的互聯網直播帶貨培訓企業通過朋友找到我,他們希望與律師探討,他們的企業如何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和如何予以有效實施。
我們初步了解,這家新創企業是在直播帶貨培訓領域,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直播帶貨的全程培訓、直播帶貨服務、直播帶貨供應鏈運作等壹系列服務,屬於典型的知識密集型的企業。企業創業者的創業起點較高,知識產權意識非常強,多在直播帶貨、文娛等相關行業從事了多年的專業服務。非常幸運的是他們在創業之初,就在考慮為自己的企業創設知識產權戰略,同時也非常關註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我們收到此份法律服務的需求之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我們主要分析了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目前優勢、核心競爭力是什麽?
2. 企業業務的主要板塊布局和未來發展安排有哪些?
3. 培訓與直播帶貨這個行業的特殊屬性及行業未來發展的趨勢如何?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知識產權戰略設計和實施法律解決方案確實是壹項“平地起高樓”的法律服務工作,不同於傳統法律服務項目,其具有極強的創新性與復雜性,要求律師既要具備豐富的知識產權與競爭領域的訴訟與非訴法律服務經驗,同時又要切實關註企業所屬行業發展趨勢與產業整合可能,緊緊圍繞企業核心競爭力、企業自有資源與業務運行進行,否則就會導致戰略與實施兩層皮、戰略無法落地,甚至勞民傷財,最後無法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
回到這個企業案例中,我們發現傳統的培訓企業,無論是采取線上授課模式,還是線下培訓模式,主要的作品或者知識產權的載體,是以 PPT課件為基礎的,多可為文字作品,當然也包括PPT中所插入的壹些素材以及由PPT課件所組成的課程體系,包括未來可能出版的書籍和練習冊等。
正如與幾位創始人的交談,創始人也逐漸意識到,僅僅通過文字作品或者圖片作品來保護其知識產權,力度還是比較小的,同時也無法來保護他們作為非可作品化的直播帶貨的壹些技術和方法。
我們理解,培訓行業作為傳授知識和技能的行業,不可能不對外進行公開與教授這些課件、技能與方法,而這些技能和方法可作品化方面面臨巨大的法律挑戰。但他們的技術和方法,包括在直播帶貨的壹些特殊表達方式等研發方面企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財力,最後形成課程體系,如果他人可輕易獲取並大量使用,將有可能危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甚至生存,而在現有司法實踐下,他們的核心的智慧成果也可能無法獲得全面且有效的法律保護。
分析以上情況後,根據我們掌握的知識產權戰略基本流程和法律方法,重點關註了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創業團隊具有較強知識產權意識,這是壹個良好的開始;
2. 企業已經打造了壹套具有壹定獨創性的培訓課件與課程體系,這是重要的基礎;
3. 企業希望創建的知識產權戰略與實施方案可以隨企業業務拓展和運行逐步落地,這是壹個很客觀及理性的期待。
基於以上幾個方面,我們提出將在可作品化的智慧成果、可商標化的標識體系、可確權化的商業競爭符號運作、可獲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體系這四個維度中為其創設知識產權戰略與實施的法律解決方案,同時我們需要為法律解決方案的實落地制定實施流程與操作指引。
本質上講,要應用上述的四種基本工具來全面提升、優化與整合可作品化知識成果、可商標化商業標識、可確權化商業符號及可獲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的呈現形式與運行能力,同時要考慮競爭對手的模仿空間及競爭柵欄的牢固程度與高度,這將使得該企業的知識產權體系超越原有培訓企業的傳統模式,並具有壹定的區隔作用,為其品牌與產品力提升帶來的較大的空間。
同時,我們也會幫助企業將其在直播帶貨培訓和直播活動經營過程當中所沈澱下來的商業價值與競爭優勢進壹步挖掘與產品化,以使知識產權、產品優勢、行業發展三者有效互動,以知識產權反哺企業的產品與運營。
就這家企業而言,我們在出具知識產權戰略與實施法律解決方案後,我們也會密切跟蹤這些戰略與方案在其培訓課件體系、培訓運作、直播帶貨活動中的運作狀態,以戰略設計、確權、行權、維權四個基點去協助其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和競爭優勢。
這裏需要進壹步說明的是,法律解決方案設計與實施過程中,需要密切關註司法確權和司法保護動態,致力於最終可通過司法裁判的終極效力來進行二次確權。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法律解決方案要具備的壹種落地能力,我們既要平地起高樓,又要能穩穩的落地,妥妥的獲得法律保護。
最後,凡涉及知識創造及知識成果輸出的行業與企業,多會面臨這家企業所遇到的問題,包括影視、演藝、文化遺產運作、中國風創作、主題樂園、遊戲、創意產業園、藝術品、直播、短視頻及傳統培訓等企業都可能遇到或正在面臨這樣的棘手問題,某種意義上講這已成為知識密集型行業的壹個比較大的痛點,傳統的作品保護方式、商標註冊等多過於簡單與形式化,缺乏構建性,已逐漸不能滿足其對知識產權運作與保護的迫切需求,更不能很好的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持續有效的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