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及標準(2004)關於規範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及標準的通知:各省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司法局:為進壹步促進我省律師服務發展,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原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於地方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計價[2000]392號)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點情況,結合我省實際,對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事項 教師服務費屬於中介服務費,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規定的內容、收費方式和行為規範執業和收費。二、訴訟、仲裁案件,律師服務費實行計件收費,非訴訟案件由雙方簽訂協議協商收費。在成熟的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服務小時收費試點。計時收費方式和計時收費試點單位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確定,報省發改委、司法廳批準。三、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前,應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變更《收費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待處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明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律師服務費的內容和方式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的統壹規定執行。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2004年7月29日附件: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1.回答法律咨詢為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項不超過100元;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200元;3、涉及商業產權關系的談判費。二、書寫法律文書、書寫訴訟文書和制作其他法律文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三、辦理刑事案件1,偵查階段每人不超過2000元;2、起訴階段每人不超過3000元;3、每個壹審案件不超過4000元;4、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人不超過5000元。與財產關系有關的收費,按民事案件標準收取;5.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標準減收費用。6.不進行壹審而進行二審的,二審收費標準為1000-5000元;7.對於已經壹審二審的案件,二審的收費標準可以按照壹審的標準降低。四、代理行政案件1,每件不涉及財產關系不超過3000元;案情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行政案件,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浮動,但浮動幅度不得超過100%。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五、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擔任法律顧問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不及物動詞涉及代理的民事案件收費為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為1,000-3000元每件;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按照糾紛的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內分段收費。爭議對象在10000元以內的,每次收費1000元;爭議標的超過10000元的,收費標準見《河南省民事案件標準收費費率表》。《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收費標準費率表》中爭議標的的分類收費標準費率為1-65438+萬元以內(含65438+萬元)、3%以內、10-50萬元(含50萬元)和2.5%以內、500-1萬元。2%以內,100-500萬元(含500萬元),1.5%,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