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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壹哥們說,註冊美國商標還分主薄和副薄申請,這兩個有什麽區別呢?

主簿註冊和副簿註冊的區別:

依據《蘭哈姆法》,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辨別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並將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分的,有資格申請主簿商標。與此不同的是,商標不具有《蘭哈姆法》規定的以上功能,而是僅僅具有“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可以申請副簿註冊。也就是說,主簿註冊既能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還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而副簿註冊僅能起到區分後者的作用。

另外,美國商標法規定以下文字、符號或標記不準作為商標註冊:不道德的或違反公***秩序的標記;與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律所禁用的壹些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誌相同或相似的標記;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標記;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的標記;說明性的標記或該說明與商品內容不符的標記,包括地名與產地不同的地名標記、美國常用的姓等。

但是,前四種標記是絕對排斥在註冊簿之外的;對第五種標記,如果經審查認為它具有將壹企業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的產品相區別的功能,則可以批準在副簿註冊。在副簿註冊的商標,如果經過連續5年使用證明它完全具備註冊商標條件,則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當於準註冊簿。

主簿註冊有異議公告程序,任何人如果認為公告商標的註冊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自該商標在官方公報上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美國審判上訴委員會提交異議書。而副簿註冊沒有異議公告程序,但是有商標撤銷公告程序,同樣公告在官方公報上。任何人如果認為該副簿註冊損害了其利益,可以對該副簿註冊提出撤銷。

申請人申請主簿註冊,主要基於4種基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第壹、實際使用,即欲申請的商標在提交註冊申請以前已經在美國使用。第二、意圖使用,即欲申請的商標在提交註冊申請時還沒有在美國使用,但是必須有誠意將來在美國商業中使用該商標。依據美國商標法第壹條(d)規定,申請人最晚必須在核準通知簽發之日起3年內使用該申請的商標並遞交使用聲明,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第三、基於國外註冊,即與美國有條約關系的國家的國民可以基於其商標在國內註冊而在美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第四、基於國外申請或稱國外優先權,即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在國內申請提交之日起的6個月內可以基於國內申請在美國申請優先權。基於優先權提交的申請需在官方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國內註冊證明。

而副簿註冊只有壹種申請基礎,即必須基於實際使用,也就是說該商標必須已經在美國商業上合法地使用才能申請副簿註冊。

值得註意的是,同壹商標只要以“實際使用”為基礎,可以同時申請主簿註冊和副簿註冊。除此之外的以上3種基礎,只能申請主簿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