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自有品牌需要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其中,顯著性意味著它應該有其明顯的特征。
3.銷售自有品牌,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文字或者圖形。
4.銷售自有品牌需要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不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