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審查判斷申請商標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申請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利益和公***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該案中,被異議商標為“Snowpeak”,本身並非貶義或含有其他消極含義,不致產生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該案中,不宜突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10條第1款(8)項規定對標識本身要素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進行判斷的標準,不宜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10條第1款(8)項的規定。
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有觀點認為,該款系關於已註冊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導致被撤銷的規定,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的訴爭商標尚未核準註冊,不應適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進行處理。但是,這種意見僅從字面理解了相關內容,商標法是壹個完整的體系,在對該條款進行審查適用時,除應考慮該法條的字面含義,還應考慮商標法的立法本意。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標註冊秩序,規制“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破壞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如果已經註冊的商標屬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破壞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而應予撤銷,那麽對於未註冊的商標,如果屬於該種情形,不應予以核準註冊是該條規定的應有之意。故雖然該案被異議商標尚未予以核準註冊,但是,在當事人明確提出相應主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對其是否屬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破壞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進行審查判斷。在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於該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時,要考慮是否屬於欺騙手段之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利益、不正當占用公***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民事主體申請註冊商標trademark,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被異議商標的原申請人西域戶外公司作為從事戶外用品生產及銷售的專業公司,於同壹天在與戶外用品相關的商品上申請註冊了30余件與外國知名戶外用品品牌相近似的商標,並於同日轉讓予自然人駱某,而駱某自2011年5月31日登記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後,並未進行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且未按照規定接受2011年度、2012年度工商年檢,其對被異議商標並無真實使用之意圖,屬大量註冊囤積商標的行為,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顯然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情形,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屬於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被異議商標trademark不應予以核準註冊。故二審法院對雪峰株式會社關於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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