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不得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或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櫥窗、書籍、雜誌等形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第三十九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