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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新聞媒體廣告管理條例(200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新聞媒體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新聞媒體廣告,是指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期刊等傳播新聞信息的各種媒體發布的商業廣告。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聞媒體單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監督管理新聞媒體廣告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新聞媒體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第五條新聞媒體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第六條新聞媒體單位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循新聞業務與廣告業務相分離的原則,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新聞媒體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食品藥品、衛生、農業等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新聞媒體發布的廣告進行審查。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新聞媒體單位進行管理。第二章廣告標準第八條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的廣告,應當帶有廣告標誌。

新聞媒體機構利用服務、資訊、專刊、專版、專欄、消費指南、健康指南、電視直銷商場等可用於發布、播放非廣告信息的欄目時,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註廣告或者在播放時聲明為廣告。第九條新聞媒體單位不得以簡訊、專訪、專題、特寫、跟蹤報道等新聞報道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新聞報道不得標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的詳細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互聯網地址等聯系方式。

以刊登或者播放署名文章的形式發布廣告,應當標明或者聲明為廣告。第十條以公眾咨詢活動、知識問答等形式發布新聞媒體廣告,禁止利用他人作為專家、消費者、用戶進行欺騙、誤導宣傳。

前款廣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宣傳的,不得對參與者作出診斷結論,或者建議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所宣傳的藥品、醫療器械。第十壹條新聞媒體發布廣告數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數據應註明來源;

(2)應標明影響數據可比性和有效性的限制性條件;

(三)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國務院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作為地區、全國或國際排名的依據;

(四)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定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地區排名的依據。第十二條新聞媒體廣告涉及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應當完整描述與價格相關的交易。未作規定的,價格為消費者、用戶無需承擔額外的價格或者費用就可以獲得具有共同功能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授予的非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稱號,不得在新聞媒體廣告中申報為國際或者中國著名商標。

非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職能部門授予的非著名商標和地方名牌稱號,不得在新聞媒體廣告中申報為地方名牌。

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含有未經國家認可的國際獲獎信息。第十四條禁止在新聞媒體廣告中設定解釋權。第十五條新聞媒體宣傳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畜的廣告,不得對利用該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畜生產的產品的市場供求進行分析和預測,不得承諾由此帶來的經濟效益。

前款規定的廣告表明產品回收利用的,其期限、價格、數量、產品質量要求等。應予以規定。第十六條房地產新聞媒體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

(二)房屋銷售廣告應當標明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批準機關和文號;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位置,應當以項目所在地到特定參照物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

(四)規劃或建設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和市政設施等,應予以註明;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綠化的,應當與規劃設計或者實際施工相壹致;

(六)使用建築設計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圖的,應當註明;

(七)凡標明起拍價的,還應標明最高價。第十七條保健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壹)使用醫學術語或者容易與藥品混淆的術語;

(二)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效果,或者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對疾病有治療作用的;

(三)以醫學研究單位、醫療單位、學術單位、行業組織或者專家、醫務人員、消費者的名義、形象作為產品功效證明的;

(四)超出主管部門批準的說明書、標簽內容,誇大宣傳產品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品食用;

(五)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以及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六)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或者含有無法考證的所謂“科學或者研究發現”、“實驗或者數據證明”的;

(七)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承保等內容或者“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性”等承諾的;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