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更好地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消費,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和職務犯罪,根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會計法》、《審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第二章報銷憑證會簽審核制度
第三條報銷憑證應當聯簽審核。各單位應成立財務支出聯簽審核小組,由1小組成員、1財務人員(或報銷人員)和1至2名本機關其他幹部組成,負責本單位各項財務支出的審核。
報銷憑證會簽程序及要求:每筆報銷時,經辦人應填寫費用報銷單(費用報銷單樣式附後),簽字並註明用途。會簽人員核實支出真實性、單位財務人員(或報銷人員)核實票據合規性、支出合法、金額準確後簽字,最後由主管財務的領導簽批支出意見。
第四條大額資金支出由團隊集體討論決定。各單位應本著方便工作、有效監督的原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界定大額資金數額,壹般按本單位年度資金總額的10%確定,但5萬元及以上的為大額資金。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設、配套設施、設備購置、專項資金使用、財產處置等各種重要項目的支出,必須經過班子集體討論或溝通協商後才能支出。
第五條規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財務報銷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公務支出,應當由直接管理人簽字並標明用途;因特殊情況沒有直接管理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註明用途,但應當有見證人簽字或者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財政收支公開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在內部公開。財務披露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財政公開的內容包括:經財政部門審定的部門預算和年終決算,從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撥款,按規定取得的預算外收入,各種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財務費用的公示應向經理詳細說明。
第八條財務公開的形式和時限:在本單位固定位置張貼公示或在本單位幹部大會上公開宣布,至少每季度壹次。
第九條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監督職能的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財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財務人員(或報銷人員)審核簽字後予以公開。本單位幹部職工對公開內容有疑問時,由財務人員負責解答。
第四章重點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條接待管理。招待費實行“雙控”管理:壹是指標控制。各單位年度招待費總額必須控制在部門預算計劃之內,嚴禁用公款同城吃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鄉鎮進行公務活動需要用餐的,壹律在鎮機關食堂(內部招待所)吃工作餐;市外基層工作人員到市級部門出差,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標準不得高於30元/人,並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招待市外客人每桌金額壹般應控制在600元以內。接待上級重要客人時,接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酌情提高接待標準。二是程序控制。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需事先征得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填寫送餐單,註明接待對象(單位、姓名)、接待地點(餐廳)、接待標準(用餐全部費用),經機關分管領導簽字後安排用餐。所有公務接待按月結算,結賬時加強“壹票兩單”(正式發票、送餐通知單、原始菜單),凡違反規定的接待壹律不得報銷。
第十壹條差旅費管理。差旅費包括交通、住宿和餐飲。報銷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即師級以下出差人員的交通工具標準為火車硬座(硬座、硬臥)和輪船三等艙。如果出差任務緊急,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乘坐飛機(普通班);住宿是3級以下酒店的普通標間。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夥食費按每人每天50元報銷。
第十二條投資管理費。堅持“實事求是、勤儉節約、公開透明、規範管理、便於監督”的原則,加強招商引資費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工作人員外出從事招商活動,個人差旅費、餐費、交通費按上條規定的標準報銷,手機漫遊費經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核實後據實報銷。每次出差到外地參加招商活動,原則上要招待重點客商壹次。在武漢、北京中標項目需要招待重要客人時,要嚴格控制招待標準。各單位應建立招商活動費用專用賬戶,每次報銷時,代理人應按實際項目、金額、招待對象進行登記,指定專人保管,並接受市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支出發票要規範合法。
第十三條出國留學、培訓費用管理。外出學習、培訓,應事先寫出書面請求,並征得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報銷必須附有主辦方的通知或考察學習文件。各旅行社開具的發票不得作為學習、培訓、考察、調查等活動的報銷憑據。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區分專項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專項資金的核算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重大專項資金支出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並報市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列支。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成本管理。機動車維修應事先編制審批表,報單位負責人批準。車輛維修費用報銷應附有維修廠家的正式發票和機動車維修審批表,以及維修廠家的詳細維修結算清單。要建立車輛損耗和油耗記錄,統壹實行車輛加油IC卡管理制度,每車壹卡,對應編號壹卡。嚴格執行車輛定點維修、定點保險等政府采購規定,凡違反規定擅自發生的車輛維修、加油、保險等費用壹律不得上報。
第十六條辦公用品和耗材的管理。本單位大宗辦公用品和耗材的采購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通過政府采購渠道辦理;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時,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操作規程進行公開采購。辦公用品和耗材應由專人保管,並建立領用登記臺賬。
第十七條建設和改造項目管理。所有建築和改造工程(含零星建築和改造工程)均應編制預算,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施工方(654.38+0.5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和654.38+0.5萬元以上的改造工程應進行公開招標),並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必須以合法、正規的原始憑證為依據。654.38+0.5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和654.38+0.5萬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項目竣工後,應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竣工決算。沒有工程決算審計報告的,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第五章財務管理問責制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堅持問責與改進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罰相結合、責任與權限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財務管理問責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部門隸屬關系分級實施。對違反規定和紀律的有關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紀委、監察局依據職責權限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財務管理堅持主要負責人行政負責制。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定期審查財務收支,及時糾正違法問題或不合理開支。要教育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聯合審計組成員和財務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並對他們執行財經法規和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會計人員(包括財會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會計事務,實行監督。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予以退回,不辦理違法收支。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其任職期間的債權債務清算承擔責任。離任時仍不清理的,需向紀檢監察、審計機關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經理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清償或清算。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負具體責任。嚴格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單位固定資產購置、保管和使用等內部制度,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造成資產損失或損毀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支付規定,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擅自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除根據情節和性質對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外,還應按照《中國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辦法的實施負責。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追究責任: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對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和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和個人的評優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監察局牽頭聯合財政局、審計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