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駁回復審條件:(1)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其他人沒有資格申請。(2)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被駁回。(3)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應當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中的準確內容,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商標局駁回的理由。否則,復試申請視為無效。(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正本和兩份《商標復審駁回申請書》副本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五)繳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申請。手續不全的,應當限期退回申請表。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分析和集體討論,以多數委員的意見作出最終決定。如果多數委員認為申請復審的理由成立,則最終決定否定商標局的反駁意見,準予初步審查並發布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復審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終決定維持商標局的反駁意見,不進行初步審定,再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再審案件,應當根據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和事實狀況進行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再審案件時,發現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商標局未依照上述規定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照上述規定作出駁回申請的復議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