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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主觀:

標準如下: 1.以除使用與他人 商標 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