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鵝,中央電視臺公開聲明,從未頒發過上述稱號或證書。
執法人員指出,在廣告或包裝、裝潢中使用“央視上榜品牌”等稱號,可能因違反《廣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處罰。
央視聲明說:近年以來,部分企業在其產品包裝和廣告營銷活動中未經我臺同意,擅自使用所謂“央視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央視展播品牌”“中央電視臺榜上有名”“央視廣告上榜品牌”“CCTV廣告品牌”“央視廣告品牌”“CCTV廣告支持”“CCTV央視廣告產品”“CCTV最佳雇主”“CCTV宣傳品牌”“《中國品牌展播》上榜品牌”“中國CCTV央視推廣產品”“CCTV中央電視臺推廣品牌”“央視推廣品牌”“CCTV上榜熱播品牌”“CCTV熱播品牌”“CCTV上榜展播品牌”“CCTV央視展播品牌”“CCTV廣告展播品牌”“CCTV榮譽展出品牌”“CCTV黃金頻道主播品牌”“CCTV中央電視臺廣告推薦品牌”“CCTV幸運商標榜”“央視廣告播出品牌”“攜手打造央視強勢品牌”“CCTV廣告宣傳品牌”“CCTV*(頻道號)-宣傳品牌”“CCTV中央電視臺指定洗發露”“CCTV中國年度品牌”及含有“CCTV”“CCTV*(頻道號)”等名稱或字樣,並號稱持有我臺頒發的相關證書,在消費者當中產生了壹定的誤導。我中心聲明,中央電視臺廣告經營管理中心從未向任何壹家企業頒發過上述稱號或證書。請廣大消費者註意甄別。特此聲明。
其實中央電視臺早在2006年就發過類似聲明,此後每年都會定期發布。
《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除《廣告法》外,標註“央視上榜品牌”等字樣,還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從2006年首次發布聲明,到此後每年發布,央視的聲明中增加的內容越來越多。但是記者也發現,盡管執法部門加大了處罰力度,法院也判過相關案件,但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央視上榜品牌”字樣的企業仍然很多。
執法人員提醒相關市場主體,不要隨意在商品包裝、裝潢或廣告中使用上述央視聲明中提到的字樣。尤其是代理商,即使自己代理的品牌提供的素材中帶有這些字樣,也不要直接使用。廣大消費者也應擦亮眼睛,避免被此類廣告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