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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商標法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方面來看待。

在第壹種情況下,食品屬於農產品。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壹條,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處罰的行政監督部門是農業部門。

在第二種情況下,食品不屬於農產品。這裏,綠色食品標誌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證明商標,受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農業部辦公廳已發函澄清這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