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