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實際中,要是被商標權利人控告侵權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壹)、正當使用抗辯 1、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3、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二)、侵權不賠償抗辯 1、註冊商標未使用抗辯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抗辯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的,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處罰,壹般是沒收侵權工具和商品,沒收違法所得,並且依據侵權情況,處相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