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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管轄權的規定

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主要由被侵權人所在地法院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同時也可以選擇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進行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主要由以下兩個方面確定:壹是被侵權人所在地法院。即如果被告侵犯了被告人所在地的商標權,那麽被告人在其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二是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如果被告人在被告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那麽該地區法院也有管轄權。除此之外,如果被告人和被告人都認為某個特定地區具有管轄權,那麽雙方可以選擇在該地區進行訴訟。

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是否可以協議選擇?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可以進行協議選擇,即被告人和被告人都認為某個特定地區具有管轄權,那麽雙方可以選擇在該地區進行訴訟。但是,協議選擇的管轄權必須滿足法律規定,並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對於商標權利的保護和糾紛解決都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當事人來說,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既能夠提高執行效率,又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