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王從廢品回收站購買大量高檔白酒的空酒瓶、包裝盒、包裝袋等材料,再將低檔白酒裝入空酒瓶中,包裝成高檔白酒出售。案發前王銷售金額7萬余元,違法所得417萬余元。
不同的意見
關於王行為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王以次充好,銷售假酒,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使用的正品包裝具有混淆性,屬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想象競合,應以重罪處罰。
律師評論
深圳知名刑事辯護律師馬成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壹、王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以次充好”還包括把低檔和低檔產品冒充高檔和高檔產品。本案中,王使用回收包裝灌裝低檔酒,冒充高檔酒銷售,屬於典型的“以次充好”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二,王的行為也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首先,回收的酒瓶、包裝盒等包裝材料屬於註冊商標。商標標識是指帶有商標但獨立於被標記商品的物品。王購買的回收的空酒瓶、包裝盒均含有相應品牌白酒的註冊商標的圖案,獨立於白酒本身,故屬於註冊商標標識。如果將這些標識貼在白酒上,重新進入流通領域,就會誘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判斷。其次,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雖然回收包裝是權利人生產和使用的,但和正品包裝壹樣,根據規定,包裝的使用權僅限於權利人本人及其授權人,其他人的使用是未經授權的。當產品被消費後,包裝應被回收或銷毀。王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將回收的包裝貼在產品上,這是顯而易見的。另外,回收的包裝屬於“與假冒註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可以認定為相同商標。行為人擅自制作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因超出授權範圍印制的標識與假冒標識相同,故本案回收包裝可認定為與相應假冒品牌白酒的註冊商標屬於同壹商標。
第三,王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想象競合,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根據司法解釋中兩罪的量刑標準,假冒註冊商標罪更為嚴厲,故本案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
相關法律法規
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