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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社會影響有哪些

法律主觀:

1.未經 商標權 人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是發生最多的商標侵權行為。實施此種行為的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都會導致商品出處混淆,造成 侵權 後果,損害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此種商標侵權行為分以下四種情況: ①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③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④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只要有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存在,不管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都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行為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能說明提供者,雖然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的物質實體,如服裝上的商標織帶,自行車、電視機上的商標牌,化妝品、飲料瓶上的瓶貼等。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買賣商標標識。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商標標識只能由持有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商標印制單位證書》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承印。印制註冊商標時,商標印制委托人要出具證明文件,如 營業執照 副本、 商標註冊 證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而印制商標標識。 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是把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作為買賣對象,從中獲利。 如果法律不嚴格禁止偽造、擅自制造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必須出現濫用、亂用、假冒、買賣商標標識等混亂現象,為前面幾種侵權特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提供條件,無論是對社會還是對商標權人的危害都是極大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這種去掉、撤換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有效發揮,剝奪了商標權人的使用商標的權利,因而也被視為壹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本項商標侵權行為: ①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②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識認的; ③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後壹種是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條件的行為,是幫助侵權者的侵權活動。對些種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才能構成,不能對從事倉儲、運輸、郵寄等業務單位提出不合實際的要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