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現在對這些權益的主要涵義釋述如下:
生命權: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以及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
健康權:公民所享有的保持其軀體生理機能正常和精神狀態完好的權利。
姓名權: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權利。
名譽權:公民、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的名譽的權利。
榮譽權: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的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肖像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壹種人格權利。
隱私權:公民所享有的對其公***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權利。
婚姻自主權:公民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權利,包括依法按照自己的意誌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幹涉的權利。
監護權:成年公民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警械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所有權:公民依法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排他的權利。
擔保物權: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權:又稱版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技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擁有在核定商品上壟斷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發現權:公民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股權: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
繼承權: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