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兩點:
1,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2.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侵權責任形式和範圍的依據。即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要考慮受害人和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過錯責任原則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模式。
過錯推定原則,也稱過錯推定,是指在侵權行為法中,如果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那麽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被告在造成損害和物質損失的行為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了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