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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篇3000字的法學概論作業,是對個熱點事件或話題,用法律知識分析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容幸來到律師發展講壇,就知識產權的問題講壹點心得。昨天,我在重慶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中國知識產權審判研究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大會,我把這個會稱為是知識產權領域學術界和司法界最完美的壹次聯誼,因為我和錢剛院長分別做專業委員會的正主任,我覺得這個對我們來說也是壹個極好的機會。今天來到這個會上,我想要與各位律師朋友來再度合作,我今天的講題是《網絡時代的版權產業和版權保護問題》。可以這麽講,我們進入了壹個以知識革命為基本特征的創新時代,這個時代的技術特征可以用兩句話來說,它是壹個網絡技術的時代,也是壹個基因技術的時代,由於時間的關系,我只能講網絡技術。

在今天互聯網可以說已經走進了我們的生活之中,正在改變我們每壹個人的生活方式,我們在享受互聯網技術為我們帶來的便利,同時也不得不忍受這個技術給我們帶來的痛苦。用狄更斯的壹句話來說,這是壹個最好的時代也是壹個最壞的時代。所謂它是壹個最好的時代,我們確實要承認網絡技術給我們帶來信息傳遞,進行獲取的極大的便利,而且網絡本身就是壹個產業,它已經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發展的工具,據我所掌握的資料,到今年上半年,中國的網民人數已經達到了2.5億,這是壹個什麽概念呢?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凈增9100萬人,這是相當於德國壹個半的總人口,凈增是56%。第二個數據,到今年上半年為止,中國互聯網的商業規模達到了146億,而在2001年,互聯網的商業規模只有3000萬。我們現在正在看到,美國去年發生的次貸危機,今年引發的金融危機,有可能成為壹個震動全球的經濟危機,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擁有了2.5億網民的支撐,互聯網這個產業的發展將會是方興未艾,勢頭良好。所以我說這是壹個最好的時代。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壹個最快的時代,因為互聯網技術已經打破了傳統的版權的所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這個互聯網領域來說,我覺得傳統的電影業、音響業和出版業,與網絡技術產業發生了激烈的利益沖突。我們看到在網絡業務方面,基於網絡視頻、網絡音樂、網絡新聞、網絡購物、BBS、博客、視頻這些網絡技術無壹不涉及到版權問題。

因此,作為律師應該最關註的是版權糾紛,網絡版權糾紛,可以說現在是急劇增加。據北京高院07年上半年的統計,當年接受受理的版權案件壹***達到1700多件,涉及到網絡版權糾紛的占到了75%,所以用壹句形象的話說,在網絡時代所產生的這樣壹些法律糾紛,是影視公司最揪心,網絡公司最鬧心,版權公司最開心。如果說幾年前網絡版權的糾紛還是壹個——這種糾紛風雨愈來愈滿樓,現在我覺得是壹個急風驟雨勢未休,所以網絡版權糾紛是在所難免。在我看來,我想講三個最重要的網絡版權問題。

首先我談談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法律問題。搜索引擎可以說是網絡技術及其商業模式運用當中最普遍的壹個問題,搜索引擎涉及到音樂搜索,視頻搜索,圖片搜索,圖書搜索,以及關鍵詞搜索,除了關鍵詞搜索以外,其他幾個搜索都涉及到版權問題,而關鍵詞的搜索涉及到版權還涉及到商標和反不正當問題,現在問題在哪裏呢?搜索引擎的服務商在為用戶提供搜索和連接服務的時候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現在有壹個條例專門是避風港條款,問題對這個避風港條款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比如說05年百度壹案是百度勝出,08年迅雷壹案是迅雷敗訴,完全是不同的壹個效果,但是都涉及到搜索引擎服務商所承擔的問題法律。我覺得要害問題就在於如何理解避風港條款。

我想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律師來思索,第壹搜索引擎的服務商他的主觀過錯是根據直接的具體的侵權行為來考量,還是根據他所提供的技術本身來確定。我以為搜索引擎服務商他根據避風港條款所承擔的責任是什麽呢?當他接到版權所有人的權力通知書以後,應該斷開妳的搜索引擎技術與有版權作品直接的鏈接,換句話說妳要斷開這個鏈接,停止這種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妳的搜索引擎技術與有版權的作品之間有鏈接的,妳恐怕要承擔***同的侵權責任。問題在哪裏呢?我們判斷他的主觀過錯是根據這樣壹個直接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是根據技術的本身?我想我的觀點是不能根據搜索引擎技術的本身來直接認定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侵權責任,來認為他們主觀有過錯,這是因為在高技術領域,歷來有壹個技術中立原則,這項原則在美國法院又稱為是說理原則,但是30年前,日本的說理公司發明了攝像技術、錄像技術的時候,當時也是電影和音樂公司提供了侵權技術,要由判斷說理公司支付巨額賠償,美國聯邦法院就認定錄像技術它本身不包括非法使用的目的。從而會理的中立原則,這項技術可以用來合法目的,也可以用來非法目的,本身不覺得價值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認定這個技術的提供者、使用者不構成侵權。所以,我們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技術的本身來認定搜索引擎的服務商有過錯,這是我說的第壹個觀點。

第二個觀點,如何認定搜索引擎的服務商的主觀是明知而是認知,這個明知比較判斷,明知它是壹種實際認知,當權利人同誌搜索引擎的服務商主張權利的時候,如果服務商依然把他的搜索引擎與有版權的作品加以連接而不改正,這個時候改革明知,問題就在於認知,認是壹個什麽狀態?認知我認為它是壹種推定認知,要求這個服務商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不能夠視而不見,他有義務來識別,有義務來監測。因此,壹些法官包括壹些律師主張引進美國的紅旗原則,這個紅旗原則是壹個什麽意思呢?紅旗就很打眼,很容易識別,作為壹個引擎服務商要看到有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就像看到鮮艷的紅旗壹樣,不能夠視而不見,應該負起壹個監測、刪除、排除的義務。我想關於搜索引擎服務商在互聯網時代提供相關服務的時候,應該盡可能註意這方面。這是我談的第壹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談談數字圖書館的責任問題。數字圖書館也是互聯網時代所參考的壹種商業運作模式,而且這種商業運作模式可以說方興未艾,勢頭良好,但是由此產生的版權糾紛問題也是接連不斷,最早應該追訴到04年英國的政治教授狀告數字公司,非法的把他的作品搬上了數字圖書館,供他人付費使用。去年發生了幾百個學者狀告超星,今年就更厲害了,今年有兩單非常有影響的官司,壹***有148個博士和碩士狀告萬方,緊接著又有100多個碩士和博士狀告中國學術期刊網,因為這兩個數字圖書公司把中國的碩士、博士論文未經允許進行數字化處理,由此就帶來了數字圖書館的商業模式,是壹種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數字圖書館應該承擔壹個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我們國家的數字網絡傳播條例對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是有著嚴格的限制,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壹是範圍上有限定,也就是說進行數字化使用的圖書僅限於是本館館藏的圖書,就是範圍上有限制。第二,目的上有限制。妳這種使用必須是為了保存和展覽這些版本的需要。第三,使用上有限制,它限制於非營利性使用,但是我們看到,現在的數字圖書館的商業運作模式,除了少數有公立目的以外,絕大多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就是說壹種商業化的運作模式。它是通過對圖書進行數字化儲蓄或者叫數字化掃描,然後歸檔到數字庫之中,供網民付費使用。

由此我們看來,這顯得非常——看到它是合理使用,但是我們的法律又沒有規定這種法律許可使用,所以說數字圖書館通過授權許可才能加以使用。授權許可使用是壹個海量授權,很難做到。由此帶來的上述壹系列的官司。在這裏想到的酷狗,他也有數字館的模式,但是它的命運完全不壹樣,酷狗有壹個圖書搜索的商業模式,它也是對圖書進行數字化掃描,然後制成文檔,歸到酷狗的圖書數據庫,供用戶進行檢索,對於被檢索的圖書,用戶可以免費閱讀6頁的內容,免費閱讀完了之後可以通過酷狗提供的銷售圖書的鏈接,直接到供應商那裏購買紙質的圖書,這是酷狗的壹種圖書搜索的商業模式。酷狗在07年在中國開始營運,目前還安然無事,但是美國的情形不妙,美國在3年前,美國的作家協會,美國的出版商協會已經把酷狗告上了法院,打了3年的官司,今年下半年達成了和解,現在達成和解的結果是什麽呢?酷狗必須要支付1.25億美金給作家協會,出版社協會以及相關的協會,同時達成壹個新的協議,酷狗可以有權繼續對這些圖書進行數字化處理,來滿足用戶的搜索鏈接,由於圖書搜索所產生的銷售、廣告以及其他相關的收入,67%歸原來的版權所有人,33%由酷狗所享用。酷狗這種商業模式和我上面談的3個糾紛,引起了我們的壹些思考,它至少涉及了3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對公益性的數字圖書館我覺得應該擴大合理的使用範圍,不要限制的過於嚴格,這是壹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對壹般性的數字圖書館未來的著作權法的修正案可以考慮征訂法律使用的有關條款。

第三個問題,應該考慮數字環境下,就是網絡條件下的文字作品的授權問題,可以成立文字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來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問題。這都是未來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所要解決的。

下面談最後壹個問題,版權作品技術保護措施的合法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大家感興趣的微軟公司的黑屏問題。來之前看到網上現在正在流傳壹個笑話,微軟公司的黑屏是壹個小時給妳黑壹次,黑壹次妳就可以休息壹小會兒,好處在哪裏呢?現在頭也不昏了,眼也不花了,走路有勁了,身體倍兒棒,吃什麽都香。說微軟公司真是人道,在真心的呵護妳的身體。這是壹個黑色幽默。其實現在網民對於這個微軟公司的黑屏措施可以叫做義憤填膺,我們也註意到北京的壹些律師正在躍躍欲試,我們的用戶要控告微軟,有的說黑屏的措施構成侵權,有的說危害了我們的信息安全,還有的說已經構成了反壟斷。當然,律師如何來進行訴訟,我想妳們的經驗比我更為豐富,在這裏作為壹個學者如何對律師起訴談壹點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談版權問題,版權訴訟肯定涉及了兩大問題,第壹個訴訟主體的問題,第二個訴訟標點問題,就是技術措施的問題。訴訟主體解決妳所代理的客戶,也就是軟件的用戶能不能夠成為訴訟主體。我以為盜版軟件的使用者不構成合法意義上的微軟用戶,恐怕我和很多人的觀點不太壹樣,因為義憤填膺譴責微軟是很非常容易的壹件事情,但是作為律師代理這個官司的話,我覺得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我覺得訴訟的主體它肯定是權力的主體,就本案而言,它限於正版軟件的使用者。換句話說,盜版軟件的使用者不適用合法意義上的微軟用戶,關於盜版軟件的使用者我以為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種,使用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使用的軟件是盜版軟件。壹般來說,這壹類的使用者他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不知道和不應該知道。他以為購買的是正版軟件,結果買的是盜版軟件,他主觀上應該說沒有太多的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以說這類用戶沒有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根據計算機保護條例與信息網絡版權的有關規定,該類用戶應該承擔停止侵權,銷毀非法復制品的責任。據來自微軟公司的統計,中國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大概20%屬於是此類,為此,微軟公司采取壹個救急措施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說他停止使用這種盜版軟件,他可以持合法有效的票據到微軟公司的客戶部來更換壹套正版軟件。這是第壹類使用者。

第二種,使用者明知使用的軟件是盜版軟件,應該說這壹類使用者肯定不構成合法意義上的用戶,明知盜版軟件而使用之,我想他就是壹種侵權行為,而且這種侵權行為是兩個侵權行為,第壹,他非法購買並使用了盜版軟件,而且通過這種不正當的途徑而享有提供這種軟件的有關服務。所以,我認為所謂的黑屏,用壹句術語來說,用微軟公司的術語來說,他實際上是壹種正版增值的驗證措施,妳可以接受這個驗證,是不是正版的驗證,妳可以接受這個驗證,也可以不接受這樣壹個驗證,如果接受了這樣壹種驗證,而且又是使用的盜版軟件,他就給妳有壹個警示的措施。因此,我認為驗證的使用對象他應該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戶,只有他們才能夠成為合法意義上的用戶。當然這種正版軟件包括我剛才講的20%,我購買的正版軟件,實際上買的是盜版軟件,他不知道和不應該知道,名知道是盜版軟件而故意使用之,不屬於合法意義上的用戶。

以上我講的是訴訟主體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談談訴訟的對象,就是黑屏技術措施的合法性。軟件技術措施它指的是利用加密技術來制止未經許可和法律容許而采取的解密行為和有效的技術手段和方法,簡單來說,權利人要求對自己的版權作品有數據庫,采取加密的保護方式,而侵權人,或者說盜版軟件的作者是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說規避技術措施的方法兩見智見是針鋒相對。壹般來說技術保護措施,它包括了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傳播作品的技術措施,以及識別非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在這裏我要說壹下,技術措施本身它不是版權所有人的壹項權力,而是維護自己權力的壹種手段,是壹種保護權利的手段。在這裏我要說明壹下,前壹段時間很多人指責微軟公司是壹種私力救濟,這種私力救濟不合法,其實我認為采取保護的技術措施,作為壹種私力救濟手段已經為國際公約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所認可,所以這種技術措施是由法律意義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接下來,我們要看這種技術措施是合法還是不合法的,有兩大疑點。有人認為,這種技術措施只能使用在前,不能防護(使用)在後,也就是說妳在聽正版軟件的使用,妳可以使用加密保護的技術措施,而不能在銷售軟件之後采取補充的技術措施。我認為,對技術措施既可以在事前采取,也可以在事後補充,關鍵這種措施的性質它應該是保護性的,警示性的,而不是進攻性的,破壞性的,有人把黑屏的措施跟2000年江寧公司采取的技術措施來進行類比,我認為是不合適的,江寧公司的殺毒軟件最終造成什麽呢?造成死機,造成數據的消失,它是壹種破壞性的,關於版權問題我就講到這裏。另外還有兩個問題我在這裏簡單的概括壹下我的觀點,我認為微軟公司這種黑屏的措施引起我們法律思考的不僅僅是壹個版權問題,還應該有深層次的思考,壹個就是信息安全問題。微軟公司作為國際上最大的軟件提供商,它確實在利用自己的市場資本定位,它有害於或者存在及危害我們信息安全的這樣壹種可能。

上個月我在北京參加軟件和集成電路的高層論壇,碰見了倪光南院士,他是專門研究軟件的,他就說國家信息涉及到國家安全,企業信息涉及到企業安全,個人信息涉及到個人安全,我們壹定要開放我們的技術軟件,來保障我們的信息安全。第二個問題,涉及到壟斷經營的問題,也就是反壟斷的法律。現在可以這麽說,微軟公司有壟斷之嫌,已經形成了國際***識,04年4月,包括洛杉磯、舊金山加州的壹些知識分子狀告微軟公司,在制定了個人Windows軟件下,指控他構成壟斷。同年12月,歐洲法院責令微軟公司執行了歐盟委員會的有關決定,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公司構成壟斷。要改變目前的商業運作模式,改變目前的捆綁銷售的做法,同時向壹些競爭對手開放。這個問題我想只是談談自己的觀點,壹家之言,僅供大家參考,時間到了,對不起,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