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標識在文字、圖形、顏色或者其組合的外觀、發音上相似,容易致使相關公眾發生誤認和混淆的現象。認定商標相似的總體判斷原則是是否具有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或者認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與他人註冊商標有特定的聯系兩種情形。
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30條之規定,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但是不排除在不同商品或服務上註冊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在實踐中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必要前提是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否則在案件中認定商標近似並無意義。商標近似判斷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有關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並未在商標法中予以確立,而多表現為從商標實務中總結的壹些經驗性的審查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