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證處是國家公證處。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按公證處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企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履行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
三、公證處單位職責: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公證處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設立、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進行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