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壹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壹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6、債券:首次壹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壹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壹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壹款,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壹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壹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說明保全到期債權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壹類。因財產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時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應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