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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否可以抵免?

不行。

從《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控制,均應該是外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代扣代繳屬於外國企業在境內繳納的所得稅,不在抵免範圍。

根據《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外繳納的稅款不能抵免的情況主要有這麽幾個:

壹是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於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是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六是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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