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協商、訴訟和行政處理。至於具體處理方式,可以由權利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