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商標註冊原則
國際商標註冊原則是: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按對等原則辦理。根據此規定,同我國未建立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國家的申請人在我國辦理商標註冊,應當按對等原則辦理,有關申請人委托書的認證手續,可以通過雙方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辦理。國際商標註冊的申請文件和費用:
1、最新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產品國際分類及產品或服務項目; 3、清晰的商標標樣; 4、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對照; 5、如果是馬德裏方式註冊的,需要提供基礎國的商標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向馬德裏國的阿爾及利亞國家申請,則需要提供註冊證復印件。三、國際商標註冊註意事項
1、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是指依照協定或議定書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並應至少指定壹個締約方,但不得指定中國。 2、以商標註冊或者已初步審定為基礎申請國際註冊的,可以指定任壹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 3、以國內受理的商標申請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只能指定純議定書締約方。 4、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註冊人名稱壹致。 5、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國內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規格為2×2cm-8×8cm之間。如商標為彩色的,應用文字指出商標的顏色及其組合。 6、申請書中填報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國內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 7、壹份國際註冊申請書可以包括多個類別,但超過三個類別的,需繳納加註冊費。 8、商標或其壹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註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並註明相應的譯文。 9、申請人在指定至少壹個純議定書締約方時,可以選擇法語或英語作為今後的收文語言,否則只能用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