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歸屬權的相關證據,例如,商標註冊登記材料;
2、侵權人的侵權證據,例如,使用人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等材料;
3、損失賠償的相關證據。例如,原商品的銷售量減少、價格降低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